作者: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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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去年以来多数央企严守套保原则,金融衍生业务运行总体平稳。但部分企业存在资质审核把关不严、信息化监测水平不高、业务报告不及时等问题。
对此,《通知》明确提出,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通知》还要求,央企需论证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必要性。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26日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也将金融衍生业务作为高风险业务之一。该意见提出,严控低毛利贸易、金融衍生品、PPP等高风险业务,管住生产经营重大风险点。
“金融衍生品工具是中性的风险管理工具,但衍生品交易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由于衍生品交易多具有高杠杆的特征,如果工具选择不当,不仅不能实现对冲基础资产风险的目的,还可能会放大交易损失。”方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汪灵罡称。
需论证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必要性根据国资委年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界定,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中央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商品类衍生业务(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和货币类衍生业务(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
“在过往的10多年里,中央企业在境外以国际投行为交易对手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时常折戟沉沙,损失高达数百亿人民币。”汪灵罡表示。
早年中国航油在新加坡因衍生品交易损失引起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