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指肠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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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5 18:06:00
盖博士盖百霖 https://m-mip.39.net/baidianfeng/mipso_4328637.html

茹某某,男,年9月2日出生,因腰医院行手术治疗,茹某某术后于年4月6日出院。年4月19日,茹某某因“尿少、水肿伴咳嗽、咳痰、喘息6天”再次入x医院治疗,经相关检查初步诊断为“急性肾损伤、高钾血症、代谢性酸中毒、社区获得性肺炎等”。

医院给予心电监护、CRRT、纠酸、抗感染等对症治疗。年4月22日发现茹某某便血,经消化科会诊诊断为“消化道出血”,于年4月22日15时51分行“内镜下止血处置术”。经相关治疗及检查后医方考虑患者肾功能近期恢复可能性不大,需持续肾替代治疗。

经与茹某某及家属沟通后于年5月13日局麻下行“经皮穿刺颈内静脉置管术”,于年5月29日出院。出院医嘱:避免劳累及感染;出院后规律透析;定期复查血常规、生化、凝血等指标;如有不适,及时就诊。

年6月22日为建立长期透析通路茹某某再次入院,x医院于年6月24日行“左上肢自体动静脉内瘘成形术”,于年6月26日出院。此后茹某某于年7月、8月前往x医院进行血液透析。

茹某某认为自己作为普通患者,不具备药理学知识,严格按照医嘱服药,且造成了消化道出血、急性肾炎及肾衰的严重后果,x医院没有尽到对患者的用药告知义务,应负完全责任。

鉴定意见认为x医院应当就患者肾脏疾病病情发生变化及十二指肠多发溃疡并出血承担轻微责任,出于对鉴定意见的理解与尊重,x医院同意对肾脏病情变化和十二指肠多发溃疡并出血承担轻微责任。相关损失的具体金额,应由茹某某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医疗费是治疗肾脏病情变化和十二指肠病变的自费部分,x医院同意承担轻微责任。伙食费不是法定赔偿项目,与疾病无关及损害后果无关,不同意承担。交通费如果是治疗肾脏病情变化和十二指肠疾病所产生,同意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茹某某因自身疾病本身就需要护理,鉴定意见的损害后果并未增加护理损失,护理费无证据证明,故不同意承担护理费。增加营养费需要有医嘱或鉴定意见,患者自身存在多种疾病,亦无证据证明存在营养费的实际损失,故不同意承担营养费。

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造成严重后果,本案并未进行伤残鉴定,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意承担,茹某某可在以后的伤残赔偿金中一并主张。后续治疗费及交通费不同意承担,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准。

x医院在对茹某某疾病的诊疗过程中存有医疗过错,建议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原因力为轻微原因。

被鉴定人在年3月24日至年4月6日入院前和住院过程中生化检查肾功能正常。

但被鉴定人入院时年3月23日查胸部CT平扫示左肾萎缩,左肾囊肿,故患者自身存在肾脏疾病,存在肾功能出现异常的风险,洛芬待因药品说明中虽然无明确禁忌症,但洛芬待因成分中的布洛芬为非类固醇类抗炎药。

此种药物能使肾内血液动力学改变,可引起缺血性急性肾衰竭。因此医方应该个体化用药,根据年龄、基础情况、病情变化等调整药物种类、剂量、频次,以及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对患者进行详细说明。故医方存在对患者基础病情重视不够、用药缺乏个性化考量的不足。

结合本案情况及鉴定意见书,酌定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承担责任比例为15%,赔偿原告茹某某合计.25元。

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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