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年10月24日,原告魏某某以“B超发现盆腔包块1周”为主诉医院,入院诊断为:1、盆腔包块性质待查:卵巢囊肿?;2、宫颈人乳头瘤病毒感染,于年10月27日在全麻插管下行腹腔镜下左侧卵巢肿瘤剥除术+盆腔粘连松解术。因原告术后诉下腹部疼痛,经会诊于年11月1日行开腹探查术+小肠修补+小肠-腹壁双腔造瘘术,术中,原告出现血压低、扩容效果差、大剂量肾上腺素、去甲肾维持血压效果差,由手术室直接转入机械通气等高级生命支持,进一步抢救治疗,入住ICU重症监护室后给予对症支持治疗。原告魏某某共住院27天,出院诊断为:1、卵巢囊肿(左卵巢浆液性囊肿);2、小肠穿孔;3、感染性休克(腹腔感染、弥漫性腹膜炎)等病。年11月20日,原告魏某某医院肿瘤外科进行治疗,实施了小肠穿孔手术并造瘘。年5月11日,医院对原告进行“小肠部分切除术+小肠造瘘口还纳术”。
原告(魏某某)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原告伤残,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10月24日,原告以一周前无明显诱因出现下腹部疼痛,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经检查以左侧卵巢囊肿为由,要求原告住院手术治疗。10月27日,被告对原告在全麻插管下进行“腹腔镜下左侧卵巢肿瘤剥除术+盆腔粘连松解术”。术后,原告腹部疼痛数天,经检查出现腹盆腔积液,双侧少许胸腔积液。后经多科室会诊,建议手术探查。11月1日,被告对原告进行开腹探查手术,发现原告的小肠破裂,随后对原告进行“小肠修补+小肠-腹壁双腔造瘘术”,术中,原告出现血压低,扩容效果差、呼吸衰竭等症状,出现生命危险,被告立即对原告抢救治疗,并转入ICU重症监护室给予加强抗感染、抗休克,机械通气等治疗措施。出院诊断为:1、卵巢囊肿(左卵巢浆液性囊肿);2、小肠穿孔;3、感染性休克(腹腔感染、弥漫性腹膜炎)等。年5月11日,被告对原告进行“小肠部分切除术+小肠造瘘口还纳术”。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医务人员在第一次手术过程中,造成原告的小肠破裂,导致对原告进行第二次、第三次手术,在第三次手本过程中,还将原告的小肠截掉10厘米,且出现了生命危险症状,给原告身心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致使原告的身体大不如前,其身体受到严重侵害,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原告的医疗费用医保报销部分应从原告总损失中扣减,认为责任比例划分最高不应超过原告合理损失的60%。原告是因肿瘤来院治疗,又加之原告已进行了伤残鉴定,因此不存在后续治疗费用,即便存在后续治疗费也是原告为治疗自身疾病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魏某某的诊疗过程中,第一次手术操作不当导致小肠损伤,术后过早拔除腹腔引流管,对患者腹痛病情认识不足,未及时完善相关检查,延误了肠穿孔的早期诊断和治疗,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病情进展至感染休克、病情危重,存在过错,其诊疗过错增加了病人痛苦,延长了病程,与魏某某小肠穿孔行两次手术治疗及后期多次住院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主要因素。鉴定意见:1、医院在对魏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魏某某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主要因素。2、被鉴定人魏某某小肠部分切除术后评为九级伤残。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司法鉴定中心受本院委托对本案医疗纠纷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本院予以采信。医院在对原告魏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主要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医院的医疗过错程度、过错行为在此次医疗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及参与程度、医疗损害结果与患者自身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本院酌定责任比例为80%。
判决结果
年9月29日法院判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魏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7元。
律师解析
1.什么是医源性损害?
医源性损害是指由于医务人员言谈及行为上的不慎而造成病人心理或生理上的损害。绝对大多数导致医疗损害的医源性损害都是医务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的,例如穿刺血管、置入各种导管、外科手术、介入手术、腔镜手术等等,操作过程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或未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损伤局部脏器的情况。本案就是典型的医源性损害,卵巢腹腔镜手术损伤了小肠,导致小肠部分切除的伤残后果。
2.腹腔手术容易损伤临近脏器。
林律师接触了很多腹腔手术损伤临近脏器的医疗纠纷案件,如子宫手术损伤输尿管、膀胱,泌尿系统手术损伤结肠,肝胆手术损伤十二指肠等等,这是因为腹腔脏器紧密毗邻,没有骨骼、肌肉等分隔,常常一端由系膜固定于腹壁,脏器位置在腹腔内不固定,而且常因炎症粘连在一起不易分离。所以,普外科、妇科手术后如果出现反复发热、腹腔感染、腹腔积液,就要考虑肠瘘、输尿管瘘、膀胱瘘等等手术并发症的发生,而且这种并发症容易发生于腔镜手术中,这是因为腔镜手术视野小,更容易损伤临近脏器。手术医生也应当在手术中小心操作,理清脏器解剖关系,避免损伤临近脏器,手术难度较大的,尽量不要采取腔镜手术方式。
3.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合理吗?
损伤临近脏器属于医源性损伤,根据林律师的诉讼经验,医源性损伤鉴定机构给的过错责任比例一般都比较高,主要责任居多。虽然医源性损害同属操作或手术并发症,医院都会充分告知,医院的责任,鉴定机构对于不涉及手术范围医院。林律师认为外科手术有其固有的风险,特别是腔镜手术操作中,如有炎性粘连、视野有限、组织血流丰富等情况下,要分清脏器解剖结构,不出现丝毫差错是很困难的事情,所以谨慎使用腔镜手术,遇到困难尽早转传统手术方式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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