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7月2日原告因“左输尿管结石并左肾积水伴感染、双肾萎缩、肾功能不全、双肾结石等”,医院行取石手术,年7月18日,原告因发热再次到被告处就诊,门诊诊断为感染性发热。于当日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发热原因待诊、输尿管结石术后、肾周血肿等。
于7月25日行左肾周血肿穿刺引流术;8月4日发现十二指肠溃疡并出血,行远端胃大部分切除术+十二指肠溃疡止血、旷置术;8月11日考虑十二指肠残端瘘,8月20日行超声引导下腹腔积液闭式引流,于8月21日出院转至x医院治疗。
年8月21日,x医院初步诊断为:腹腔感染、脓*性休克、十二指肠残端瘘、十二指肠溃疡并出血等,于8月22日行剖腹探查+肠粘连松解+十二指肠残端破裂修补+腹腔脓肿清除+十二指肠残端造瘘+十二指肠减压管置入+空肠造瘘术,于10月26日出院。
年11月4日,原告到x医院复诊,于当日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腹痛待诊、腹腔感染?十二指肠残端瘘术后、胃大部分切除+十二指肠溃疡止血旷置术后,3月后评估可否拔除引流管。于11月20日出院。
四、被告x医院辩称
1、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已尽到了相应诊疗义务,无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医疗护理常规的行为,且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被告为原告所作的诊断和实施的治疗措施及手术方案均是正确的。
术前尽到了告知义务,手术操作准确到位,术后观察处理符合要求,原告出现肾周血肿系其自身疾病的并发症,出现上消化道大出血亦系因其自身疾病十二指肠溃疡的急性发作导致,均与诊疗行为无关。被告对肾周血肿和上消化道大出血的处理正确,未造成损害。
2、原告入院前B超检查提示左输尿管末端结石,于就诊时出现寒战,急诊考虑为“左输尿管结石并积水及感染”收住泌尿外科。原告入院后给予抗感染及镇痛等综合治疗,原告未再出现发热,考虑感染控制后于年7月2日在全身麻醉下行输尿管镜碎石术,术前相关检查未发现有手术禁忌,术前已请心内科协助评估心脏情况,未发现不宜手术的情况。
3、原告所施行的输尿管镜碎石术为输尿管结石的腔内治疗为3级手术,患者为老年男性,入院前有长期吸烟史,既往即有肾功能异常病史,原告自幼即有双肾萎缩病史,入院前2月发现血糖偏高。原告术前即存在基础疾病,机体储备功能较健康患者差,手术风险增加。
4、针对手术的风险,被告已经尽到了术前告知义务,患方及家属已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5、术中发现原告左输尿管局部迂曲狭窄严重,术中给予低压灌注冲洗,尽量缩短手术时间,手术过程中无明显的出血,术后亦及时复查CT明确病情,被告已尽到注意义务。
6、后原告出现肾周血肿后血红蛋白减低,且无血压、腰部症状加重、血尿等持续出血(无外科输血指征)的表现,系因其基础疾病即泌尿道感染、肾积水、肾输尿管条件差、年龄大、血糖异常等多个肾周血肿的高危因素所导致,并非手术操作造成,且被告已给予有效处理。
7、年8月4日原告因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急症行剖腹探查术,该手术是在原告上消化道大出血处于休克状态下不得已而实施的急救手术,手术前已通知病危,如果不及时手术止血,患者会有死亡风险。术前与原告家属交代病情,告知老年患者手术风险极大,原告家属可以选择去医医院,但转运过程中有生命危险,患者家属经商议后决定在被告处接受急症手术,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8、不存在原告提出的十二指肠残端是开放的、没有缝合的问题。发生十二指肠瘘与手术时原告持续处于低血压休克状态、十二指肠壁水肿及低蛋白血症等诸多因素有关,并非手术操作不当造成。
据了解,原告在x医院所作手术仍然发生了瘘,可见发生瘘是原告病情客观原因所致。十二指肠瘘发生后,原来留置的腹腔引流管引流通畅,但随着瘘液的增多,继发了腹腔感染及切口感染,有部分肠液自手术切口引流出。
十二指肠瘘急性期处理原则是通畅引流,加强抗感染及支持治疗,由于原告术后尚合并胸腔积液、心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全身一般情况差,马上再次手术治疗并非首选,故给予对症生命支持治疗,诊疗过程亦符合诊疗规范。同时,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相应的损害事实及证据予以支持。
四、鉴定意见
年12月2日鉴定意见,医方为患者孔某恒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系主要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70%-80%)。
年2月15日鉴定意见,孔某恒的十二指肠残端破裂修补符合十级伤残,其空肠浆肌层破损修补符合十级伤残,其经皮胆囊穿刺置管引流符合九级伤残;其胃部分切除术后可评定为九级伤残。
五、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入院时存在尿路感染,医方虽予以抗感染治疗,但术前却未再次复查血常规、尿常规等相关感染指标以评估感染控制情况,手术时机把握不严谨,术中灌注液体的压力、流速控制不佳,操作不当致使术后并发肾周血肿。
07-14患者实验室检查提示多指标异常,07-15在患者病情未能有效控制情况下予以出院不妥,07-18患者因发热再次入院,医方对病情评估不足,对肾周围炎症抗感染治疗不够积极有效,后续患者发生十二指肠溃疡考虑与患者高龄,机体防御差,严重感染及低蛋白血症有关。
远端胃大部胃切除术+十二指肠溃疡止血、旷置术后出现十二指肠残端瘘,医方对十二指肠残端瘘的防治不当,致使瘘口长时间未能愈合,08-21患者转至外院时已呈严重腹腔感染及呈脓*性休克状态。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孔某恒医疗费.01元、残疾赔偿金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元,合计.01元的75%为.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共计.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