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6月5日原告林某(女,年12月29日出生)医院行“经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原告腹痛明显、肝功能提示转氨酶异常,经皮腹腔穿刺引流、镇痛、抗炎对症治疗后无缓解,于年6月10日行剖腹探查、腹腔引流术,术中诊断“胆囊窝胆漏”。
术后腹部MRI+MRCP提示腹腔积液引流术后、肝周少量积液、肝总管与胆总管上段汇合处显示不清,年6月23日原告再次出现全腹胀痛,查体全腹压痛,胆囊窝引流出淡绿色液体、血象升高、转氨酶升高、胆红素升高,皮肤渐轻度*染,予对症处理。
后间歇发热,予引流液培养、完善血象、肝功检查、抗感染及对症治疗,年9月12日出院时原告无明显不适症状,但复查肝功示转氨酶、胆红素异常,提示肝功能损害胆道梗阻,会诊后建议转x大医院肝胆外科继续治疗。
年9月18日于x医院诊断“胆总管损伤”,行开腹探查+胆肠吻合术。术后因腹痛、发热于年10月16日再次入被告处住院,诊断“反流性胆管炎”、“肝功能异常”,予抗感染、保肝对症治疗。因被告MR提示肝内胆管轻度扩张、肝总管与胆总管上段汇合处显示不清。
于年10月25日再次入院x医院行胆道镜胆道扩张失败,诊断“胆肠吻合口狭窄”。年2月17日因“急性胆管炎胆肠吻合口狭窄”第三次入院x医院,于年04月9日行开腹探查+胆肠吻合重建术,带PTBD支架管出院。住院病案显示原告实际住院共计天。
二、患方观点
年5月18日,原告在首次就诊将近两年后,终于可以拔除支架管完全封闭腹腔。腹腔镜下的微创胆囊切除术,本是技术很成熟的常规外科操作。但自从年5月29日,原告首次就诊于被告处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失败造成胆总管损伤、胆瘘、术后反复感染以来,其不得不承受巨大痛苦先后接受了三次全麻下的开腹手术。
在无法修补胆总管损伤的情况下,接受胆肠吻合术,且因反复感染吻合口狭窄,又接受胆肠吻合重建术,已构成严重伤残。从年5月29日第一次入院,至年5月18日最终拔除引流管的将近两年时间里,原告先后入院5次,其间,原告接受开腹手术3次、腹腔镜手术1次、介入手术治疗多次、术后反复感染、放置引流管数次。同时存在引流管铜绿假单胞菌院内感染。
原告出现无数次剧烈腹痛,腹内强烈灼烧感,痛不欲生;高烧至精神萎靡、神志不清;腹部手术疤痕和印记遍布,惨不忍睹。原告身体损害已构成严重伤残,精神上也痛苦不堪,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
上述人身损害及精神痛苦,均是由于被告手术操作中出现过错导致的,其严重不负责任,术前准备不足,术中处理不当,术后未能及时有效采取补救措施,不得医院接受进一步补救治疗。
使得本来腹腔镜就可以完成的胆囊切除手术,最终演变为需要数次开腹手术补救,造成原告胆总管损伤、胆瘘、严重感染、进行胆肠吻合术和留置引流管的严重结果,原告所遭受的巨大身体和心理损害,及严重伤残的结果,均已无法恢复。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三、医方观点
对原告腹腔镜胆囊切除术中胆道损伤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不存在术前准备不充分,也并无术中、术后处置不当及不负责任的情况。腹腔镜胆囊切除术作为一种常规微创手术,进入临床实践不久,便迅速成为胆囊切除的标准手术方式,其大量开展带来了较高的胆管损伤发生率。
原告因慢性炎症粘连,手术操作困难,术后核磁提示肝右后叶胆管独立分支,存在炎症粘连、解剖变异等客观因素,患者的个人体质也是影响恢复的重要因素。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林某之胆总管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构成七级伤残。医疗过错是主要原因力。
五、医疗过错分析
1、不排除术中操作欠妥造成的总胆管损伤。院方没有尽到高度审慎注意义务。
2、术后患者出现腹痛、发热等情况,虽进行腹部CT、并进行剖腹探查等处置,但没有及时做针对胆道检查手段包括ERCP等针对性检查。院方存在围手术期处理病情针对性不强的问题。
3、院方二次剖腹探查手术记录虽描述胆总管走形区未见明确异常,而术中探查未发现胆管损伤。不排除医方存在经验不足,探查不仔细等问题。
4、医方在第二次手术后,对患者的治疗比较认真,没有发现推诿、不负责等问题。院方的治疗还是比较认真的,未发现违反医疗常规的医疗处置。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学中心按照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林某医疗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4元;交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4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