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指肠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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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因上消化道穿孔先后行三次手术,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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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上消化道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收住被告x医院,先后行三次手术。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对疾病的严重性、复杂性、手术高风险性和术后并发症的危害性和后果等认识严重不足,考虑患者自身严重疾病作用,x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根据鉴定意见,酌定被告承担70%责任,赔偿合计.10元。

一.原告诉求

原告于年10月14日因上消化道穿孔在被告x医院急诊行胃肠道穿孔修补术,术后胃肠造影提示不全性梗阻。年11月3日胃镜提示胃腔内大量血液残留,十二指肠球部重度畸形。年12月3日经会诊诊断为wenicke脑病。

由于消化道不全梗阻经保守治疗效果不佳,原告于年12月15日再次行胃大部切除+ROUX-EN-Y胃空肠吻合术,术后出现发热,经会诊后医生考虑胃大部切除术后出现十二指肠残端瘘。原告于年1月11日转x医院治疗,入院后当原告再次出现胃肠道出血并伴有失血性休克的情况下,于年3月17日行肠瘘切除肠吻合,胃部分切除胃肠吻合口切除重建+腹腔脓肿冲洗+肠粘连松解术,其后原告逐渐康复并于年4月15日出院。

二.医方观点

原告的病情是基于自身原因所致。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比例均有异议。

三.鉴定意见

患者方某某目前损害后果中大约稍多于2/3的远端胃、部分十二指肠球部缺损是其疾病本身治疗需要,与医院无关。而患者目前存在的近端约40cm左右空肠缺损、腹腔广泛粘连(含肠粘连)和wernicke脑病后遗的上下肢周围神经源性损害与x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患者自身严重疾病作用,x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在目前存在的上述损害后果中承担主要责任。

患者方某某目前后遗近端约40cm左右空肠缺损的损害后果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评定总则和(三)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综合评估x医院在患者该伤残等级中的过错参与度大约为65%-75%左右为宜,具体由法庭裁决为准。其余患者的损害后果不构成伤残等级。

四.律师意见

患者方某某因自身患十二指肠球部多发性溃疡伴瘢痕性幽门梗阻,急性胃穿孔,急性弥漫性化脓性腹膜炎先后行三次手术,切除了远端胃大部(大约稍多于2/3)、部分十二指肠球部和近端约40cm左右空肠。经出院后16个月的康复,造成患者大约稍多于2/3的远端胃缺损、部分十二指肠球部缺损、近端约40cm左右空肠缺损、腹腔广泛粘连(含肠粘连)和wernicke脑病后遗的上下肢周围神经源性损害之损害后果。

五.法院判决

根据鉴定意见,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方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0元。

#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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