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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未遵守三查七对,错误的输入不同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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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胰腺癌入被告处住院治疗误输入培美曲塞二钠,量约-mg。后,患者病情危重,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存在严重违反三查七对的临床查对制度,误输培美曲塞二钠化疗药物,一定程度上提前诱发了患者食管下段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医方的医疗过错,且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根据本案案情以及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承担30%的责任,赔偿.37元。

医疗纠纷,胰腺癌,三查七对,赔偿责任,临床查对制度

一.基本案情

年12月10日,患者入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胰腺癌。同月19日为缓解患者腹胀并明确腹水病因,行腹腔穿刺置管引流术。23日患者诉乏力、食欲差、腹胀,下午4时左右误输入培美曲塞二钠,量约-mg,考虑培美曲塞为抗叶酸代谢药物,紧急给予善存片+地塞米松片口服以降低副反应。

24日请消化道会诊,诊断:上消化道出血,行胃十二指肠镜检。年1月15日患者病情危重,行急诊胸全腹CT,同月17日患者病情危重,给予肾上腺素等抢救治疗,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等人多次提醒值班护士,家属按照医生要求到药店自费购买的“白蛋白紫杉醇”药尚未取回,该值班护士仍未引起重视误将“培美曲塞”当成“白蛋白紫杉醇”给患者进行输液。患者出现了不良反应,院方第二天即向原告杨某下达了第一份病危通知书,27日又下达了第二份,年1月17日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被告医调办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关于患者常某某治疗情况的答复,承认“年12月23日拟对患者输入白蛋白紫杉醇,但误输入培美曲塞二纳配置mg,实际输入mg”原告认为被告医生医嘱外购药品和护士极端不负责任错误输液,导致患者的死亡,被告具有完全过错。

经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元;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医方观点

患者死亡是发生在误输药物后的25天,药物等*副作用已经消退,患者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发展的自然转归,现代的医学水平无法有效治疗。江西南莲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明显缺乏依据,不能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四.鉴定意见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书面要求,就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大小进行鉴定。年1月29日x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为:x医院在对患者常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五.庭审意见

患者因胰腺癌化疗后4月余,发热二十余天”医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被告负有提供安全医疗服务义务。因患者身患胰腺癌晚期,一般状况较差,其死亡主要系自身疾病所致,但被告存在严重违反三查七对的临床查对制度,误输培美曲塞二钠化疗药物,一定程度上提前诱发了患者食管下段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医方的医疗过错,且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x法医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案案情以及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承担30%的责任。原告因本案损害共计损失共计.58元,由被告承担30%;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定为0元。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7元。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1.医疗纠纷:对复合型外伤的诊治中存在漏诊,致使错过治疗最佳时机。2.医疗纠纷:行癫痫病灶切除术致颅内感染并发症,医院赔偿余万元。3.医疗纠纷:胆囊炎治疗中忽视阳性指标,未行鉴别诊断导致漏诊肿瘤。4.医疗纠纷:年轻患者脑缺血仅考虑脑栓塞,未行鉴别诊断致患者死亡。

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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